西安市對于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十分嚴格,對于業主裝修損壞房屋承重結構(承重墻)的行為,將進行管理立案,并由城管部門請有資質的房屋檢測單位進行鑒定。
那么,哪些屬于損壞房屋承重結構(承重墻)的行為呢?
1、擅自改變房屋的基礎、承重墻體、梁柱、樓蓋、屋頂等房屋原始設計承重構件,以及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,拆除連接房屋與陽臺的磚、混凝土墻體的,均屬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行為。
2、房屋原始設計承重構件以房屋竣工圖標示的位置為準;圖紙沒有標明或者標示不詳細的,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認定的房屋檢測單位出具證明文件。
3、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行為應及時作出認定,向房地產權利人出具《承重結構被損的房屋認定書》。房地產權利人無法聯系的,《承重結構被損的房屋認定書》可以以通告方式送達。
4、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在作出認定后的3日內將《承重結構被損的房屋認定通知單》送達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。
5、當事人恢復被損房屋承重結構的,修復方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房屋檢測單位實施并驗收。施工應符合如下要求:(1)不得降低原構件的強度;(2)不得低于原構件的用料標準;(3)恢復原有構件的形狀;(4)修復部位的構造措施要符合有關技術規定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修復工程加強監督、巡視。
6、修復項目竣工后,當事人應將修復方案和施工驗收資料報送區縣房屋管理部門;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到實地核實。對經核實已恢復原狀的被損承重結構房屋,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在核實后的10日內,向房地產權利人出具《承重結構被損的房屋已恢復證明》,并將《承重結構被損的房屋已恢復通知單》送達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。
根據國家相關規定,裝修敲墻如經鑒定為房屋承重結構(承重墻),責令業主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(承重墻)進行原樣恢復,待房屋承重結構(承重墻)恢復后由有資質的房屋鑒定單位對原樣恢復后的房屋承重結構(承重墻)再次鑒定。